「南投版熔爐案」加害校長為何未停職?教育部:性平法修法才增加規定
「南投版熔爐案」加害校長受調查為何未停職,教育部今日回應說明,性平法修法才增加規定可要求校長停職。(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南投縣國小校長劉育成涉及多起性侵、性騷女學生案,監察院認為南投縣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監督機制嚴重失靈昨(21)日通過糾正縣府,對此,南投縣府回應之所以9月5日才予以停職,主要是8月16日新的性平法修正後才有停職法源依據,縣府完全依法辦理。教育部今進一步說明。
教育部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前,沒有法律明文授權可要求校長停職接受調查,但教育部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函南投縣政府,彈性處理劉育成的出缺勤紀錄,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機會、避免報復情事,且預防(減低)劉育成再度加害之可能。
監察院指出,南投縣國小校長劉育成任教長達34年期間,涉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當年受害者勇敢出面舉發,經監察委員調查揭發多名資深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法通報處理,導致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南投縣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監督機制嚴重失靈。
南投縣政府新聞及行政處長蔡明志指出,縣府去年6月5日在網路貼出張姓校長涉性侵、性騷女學生訊息後,即成立檢舉專線,受理被害人提供證據,並在召開性平會後即命令張姓校長請假,使其遠離被害人,之所以9月5日才予以停職主要是8月16日新的性平法修正後才有停職法源依據,縣府完全依法辦理。
教育部今日說明,在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前,對於校長停職接受調查,並無法律明文授權,教育部於去(112)年7月5日函南投縣政府,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以達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避免報復情事並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教育部表示,去(112)年8月16日修正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35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即為強化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並避免因有權勢之不對等關係,致影響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與相關人員職務之執行,使相關機制臻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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