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53公里沒看到警示牌 挨罰1200元聲請釋憲結果是...
警察在取締車輛超速前,依法應於前方設置告示牌。(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一名李姓男子2020年間騎車外出,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拍下時速53公里,超過該路段速限40公里,警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1200元罰單。李男不服,主張未看到警方設置的取締告示牌就挨罰,違反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道交條例第7-2條規定,警察取締超速時,應於一般道路的100公尺至300公尺前,或是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的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方當天取締雖然有在前方放置「警52」取締告示牌,但李男從取締點與告示牌中間的巷弄騎出來,並未看到身後的告示牌。
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李男以時速53公里騎經取締點,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拍下超速,警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李男不服,興訟抗罰,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李男不滿未看到告示牌就受罰,聲請釋憲,主張道交條例第7條之2的立法目的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但法官卻無視立法目的,自行限縮解釋。主線道如有其他巷弄匯入主線道,主管機關應於匯入口處增設警告標誌,或增設臨時警告標誌於巷弄匯入口,以符合立法目的。
李男認為,法官不應以他有合法駕駛執照,騎乘機車行經該處已明知行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的規定,就駁回其訴,判決顯產生不平等對待,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但憲法法庭指出,李男的聲請意旨,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判定本件聲請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日前一致決議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查,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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