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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糾紛後鄰男在輪前放鐵釘 車主告恐嚇但沒「惡害通知」判無罪

2023/06/23 10:07

黃姓男子在鄰車車輪放鐵釘挨告恐嚇罪,但法官認為不構成「惡害通知」判無罪。示意圖。(記者黃佳琳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楊姓計程車駕駛與鄰車車主黃男曾為了停車問題起過衝突,楊男日前開車前檢查車況,發現愛車左前和左後輸胎前後方各被放了一根鐵釘,楊立刻報警,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找到涉案的黃男,但法官認為,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是「惡害通知」,但黃男沒有提前警告過楊要對他不利,鐵釘是車主自己發現,因此判黃男無罪。

判決指出,楊姓、黃姓男子把愛車停放在鼓山區某空地,兩車相鄰,楊男曾為了要求黃男把車停好,雙方起過口角衝突;去年9月26日上午10點多,楊姓男子準備開車出門,由於他曾發生開車到一半爆胎的事故,上路前,楊習慣會先檢查一下車子狀況,當楊男抵達空地時,看到黃男急忙離去,楊本不以為意,但當他仔細檢查愛車時,發現愛車左前和左後輸胎前後方各被放了一根鐵釘。

楊男氣炸,直覺是黃男所為,於是他立刻報警,並在警方協助下調閱空地的監視器畫面,發現黃男曾出現在他車子週邊蹲下、起立,於是認定鐵釘就是黃男所放;高雄地院審理時,楊男說自己被放鐵釘後,心裡感到很恐懼,一直擔心如果當天沒有仔細檢查,開車上路恐釀事故。

黃男則否認放鐵釘,還說自己那天在空地看到亮亮的東西,隨手撿起來後就丟掉,可能剛好落在楊男的車輪前造成誤會;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確認鐵釘就是黃男所放,但因鐵釘尚未刺進輪胎,不構成毀損罪,且楊男提告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是「惡害通知」,但黃男從未向楊男警告自己會加害於他,雖然放鐵釘的行為讓楊男感到困擾或內心不適,但鐵釘是楊男自己發現,難以認定屬於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的惡害通知,因此判黃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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