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長治鄉前鄉長詐30多萬補助款 監院13票全數通過彈劾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許玉秀涉嫌於2016年擔任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指示該公所課長舉辦相關活動,並以長治鄉公所名義申請補助,再以不實單據核銷,詐得補助款30多萬元;監委林國明、郭文東批許有虧公務員之職責,損害公務員應廉潔自持的形象,監察院以13票全數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林國明表示,許玉秀自2010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擔任長治鄉鄉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對外代表長治鄉,綜理鄉政,但她於2016年間利用職務上機會,指示該公所課長舉辦相關活動,並以長治鄉公所名義申請補助,再以不實單據加以核銷,藉此詐得補助款,違失情節重大。
林國明指出,對於詐得補助款一事,許玉秀雖辯稱她並未介入不實單據核銷,並指她於核銷時,至多僅能就各該發票、收據為形式審查。但調查發現,本案相關活動劉姓承辦人已就該活動經費申請、核銷過程合法性有所質疑,並拒絕辦理該活動經費核銷手續。
林國明說,許玉秀身為鄉長,自有維護長治鄉公所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義務,且相關活動原即為許指示該公所課長辦理的活動,其配偶更為主導該活動進行的長治國王宮副主委劉富榮,於此情形下,許實應更加注意相關活動經費核銷有無違法之虞,也有向劉富榮等人確認經費支出情形的管道及能力。
但,許玉秀竟捨此不為,直接於課長提出的請款簽呈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並送交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難認其全然不知單據內容恐有不實一事。
綜上,林國明、郭文東均認為,許玉秀所辯並不足採,其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違失事證,已足認定。且許玉秀去年底經屏東地院以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林國明批評,許玉秀未能廉潔自持,反而運用綜理鄉務的職權詐得補助款,已損及國家公務執行的公正性,以及人民對於公務員誠實廉潔性的信賴。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規定,其嚴重敗壞官箴及地方機關首長形象,影響民眾對公務員的觀感甚鉅,因此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