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違反蒐證程序 毒列管男驗尿陽性二審改判無罪
2019/12/17 00:3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去年10月,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騎機車時被陳姓員警攔查,陳員發現王男是毒品列管人口,便將他留在原地1個多小時,最後王男只好同意隨警回派出所驗尿,驗尿結果呈陽性,一審被判3個月。二審法官認為,王男已當場表明不願意驗尿,卻迫於員警壓力改為同意,警方侵害人身自由並違反法定蒐證程序,於是改判王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王男去年10月傍晚載著兒子準備回家時,被陳姓警員發現沒有開頭燈遭攔查。王男與兒子向陳員表示車燈壞了希望能離開,陳警則要求查看王男證件,一查發現王男是毒品列管人口,還被列為「行動不明」,即多次驗尿未到,但王男表示是管區跟他說不用驗尿。
陳員請其他員警到場協助確認王男是否需要強制驗尿,並將王男與兒子留在原地約1個多小時,最後王男受不了長時間等待,只好同意回派出所驗尿。驗尿結果顯示安非他命反應陽性,王男因此一審被判3個月徒刑,但王男不服警方執法程序因此決定上訴。
王男表示,自己非現行犯與通緝犯,雖為毒品列管人口,但警方無權將他留在原地長達1個多小時。他同意驗尿是迫於多名員警包圍與等待時間的壓力,並非自身所願。他並表示,驗尿結果為陽性是因為去朋友家時吸到「二手安」,自己並無再吸食毒品。
二審法官認為,王男當時配合出示證件,查詢結果非現行犯與通緝犯,身上又查無毒品與吸食工具,但警方卻在無具體事證證明吸毒嫌疑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王男迫於無奈才同意驗尿,驗尿結果雖呈陽性,王男也坦承吸食「二手安」,但警方當時違反法定程序取得證據,故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