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襲警引發輕縱爭議 法界:有無「逮捕」是關鍵
2020/05/05 09:37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繼罹精神疾病的鄭姓男子刺死鐵路警察,一審獲判無罪造成輿論譁然後,外界開始聚焦員警執法尺度的拿捏;而近日澎湖警方處理一宗襲警案,因嫌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即釋放,引發輕縱爭議;法界認為,關鍵在於有無完成「合法逮捕」程序?若逮捕沒解送地檢署即觸法,沒逮捕則沒刑責。
本月3日晚上9點多,澎湖47歲陳姓男子騎機車違規紅燈右轉,被2名警員取締攔查,他不僅不配合,還大聲咆哮、辱罵,並作勢肘擊員警,員警噴灑辣椒水並撥落陳男的安全帽反擊,隨後將陳男帶回派出所保護管束,並通知他妹妹前往說明;陳男妹妹向警方表示,陳男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因沒服藥外出才會失控,警方便將陳男交由妹妹帶回家,沒移送地檢署。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員警處理此案有2種執法選擇,首先是評估有無依現行犯逮捕必要,逮捕後即須解送地檢署;其次,如評估沒逮捕必要,且當事人處於瘋狂或酒醉,有須救護或危害公共安全等狀況,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進行「管束」,並於24小時內由家屬帶回,擇日警詢及函送法辦。
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襲警或罵警察,是否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須由執法員警辨別,若逮捕就須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解送檢察官,否則恐涉犯刑法163條可處7年以下徒刑的縱放人犯罪;反之,如判斷無須逮捕,就沒有縱放等其它刑責。
律師丁昱仁表示,不服取締而襲警或辱罵員警,恐涉刑法135條、140條妨害公務罪;襲警可處3年以下徒刑、侮辱執行公務的員警可處6月以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