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警官套房共處2小時 法官認「沒過夜」判男警免賠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大甲地區一對警察夫妻,結婚約8年後,蔡姓丈夫卻發現,吳姓妻子到一處套房內,與同單位宋姓警官共處,氣得對宋姓警官提出民事告訴,索賠149萬9000元,宋員答辯說,他當時身體不舒服,吳女是同事,帶晚餐到其租屋處探望,並無逾越分際,法官調閱中市警局「靖紀小組」的調查,並未發現2人有過夜等情事,亦無其他逾矩正常交往的證據,判決宋員不用賠償。
判決書指出,原告蔡男與妻子吳女(案發後離婚),以及被告的宋姓員警,3人全都是警察,宋員於任職分局附近租套房,吳女於2019年8月19日傍晚5時許,獨自到套房,與宋員共處一室,當天晚間7時許離去,逗留接近2小時,蔡男先對妻子吳女提告,法院判決吳女應賠償丈夫20萬元,之後,蔡男又對宋員提告,索賠149萬餘元。
宋員答辯說,他罹患「胸腹主動脈剝離」,因勤務繁忙無法時常往返家中,因此於警分局附近承租套房休息,他與吳女是同事,當時他身體不舒服,吳女當天帶晚餐來用餐聊天,晚間7時許離開,雙方並未逾越普通異性友人間的往來分際。
宋員還強調,警察人員自我要求較高、避免同事非議,以及他身體需休養等因素,他同意降調非主管職務,並調回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内勤,且受督察系統管制迄今已近2年,他也蒙受相當金錢損失與精神。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一般男女社交行為,諸如會面聚會、用餐談心、攝影合照,法律並無不許,依據台中市警局的調查,「靖紀小組」當天確實發現,宋員與吳女先後進入套房的地下室(停車場),並於當天晚間7時35分及7時43分許先後離開,吳女返回娘家住處,並未於宋員租屋處過夜,宋員則到分局,難以認定2人有其他逾矩交往行為。
法官強調,分局已經對吳女與宋員做成記過與調職處分,理由是「2人身為幹部,未能嚴守分際人地不宜」,但蔡男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宋員與吳女有逾越正常交往行為,據此判決蔡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