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女碩士生告性侵 捷克男外交官享「絕對豁免權」兩度不起訴
捷克駐台辦事處組長去年被一名來台做交換學生的外籍女研究生指控,涉嫌趁女方前往男方住處作客時,性侵女方得逞,此案雖進入司法程序,但台灣與捷克有簽訂友好互惠條款,該名外交官享有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絕對豁免權」,只好兩度將他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捷克駐台辦事處組長去年被一名來台做交換學生的外籍女研究生指控,涉嫌趁女方前往男方住處作客時,性侵女方得逞,此案雖進入司法程序,但台灣與捷克有簽訂友好互惠條款,該名外交官享有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絕對豁免權」,只好將他不起訴,女方聲請再議,經高檢署發回續查後,北檢確認男方確享刑事豁免權,我國司法沒有審判權,今再次不起訴。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內容提及「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民事及行政管轄亦享有豁免」、「豁免之拋棄,概須明示」、「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有任何侵犯。」等規定。
女方指控,去年4月21日,她受邀至男方的住處作客,男方卻違反她的意願性侵她得逞。此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檢方查出男方具有捷克的外交官身分,享有刑事豁免權,因此將男方不起訴。
女方不服偵查結果,以事發當下,男方並非在執行外交官等相關職務,認為男方應不受到刑事豁免權的保護,據此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全案因而發回北檢續查。
北檢為釐清男方是否享有絕對豁免權,函詢外交部進行查證,最終確認男方不只享有刑事豁免權,包括民事、行政訴訟等也一概享有豁免權,只有在男方主動表明放棄豁免權保護的前提下,我國司法才能介入,因此將男方再次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