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方向燈就右轉遭提醒 反辱罵「醜八怪」挨罰2000元
2024/03/17 12:41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劉姓男子開車未打方向燈就直接右轉,後方直行機車急煞,機車駕駛不滿出聲提醒,劉男反而下車理論,坐在後座的劉妻出聲幫腔,對著機車騎士後座陳姓女子罵「醜八怪」,陳女不滿向法院提告,花蓮地方法院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劉妻罰金新臺幣2000元。
劉妻向法院坦承有講「醜八怪」但不是對著陳女罵,是在自言自語,不過法院認為,當時被告的車窗是開著的,被告有對告訴人辱罵「醜八怪」,當時被告的丈夫與告訴人因行車糾紛理論,被告出言「醜八怪」自非對其夫所稱,依一般常情應意指告訴人而言,是被告前揭所辯,衡與常情相悖,不足採信;法官認為,對告訴人辱罵「醜八怪」顯有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評價,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
告訴人陳姓女子向法院主張,對方的車子沒有打方向燈就右轉,所以就上前理論、提醒,並與被告丈夫爭執一陣子後,被告坐在駕駛座後方,當時車窗都打開的,被告的頭稍微往外辱罵「醜八怪」,現場除了她與朋友,後面都是停等紅綠燈的民眾,陳女認為遭到公然侮辱而向警方提告。
法官認為,被告有於前揭時間、地點對告訴人辱罵「醜八怪」等語應堪憑認為真;又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所載,「醜八怪」一詞係指「容貌很難看的人」,從而,被告對告訴人辱罵「醜八怪」顯有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評價,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綜上,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犯行事證明確,其所辯為無理由,應依法論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