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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竊僱主轎車自撞起訴 法官認定「借用」無罪

王姓男子涉嫌竊取老闆轎車外出,雖被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但仍賠20萬元和解。(記者鮑建信攝)

王姓男子涉嫌竊取老闆轎車外出,雖被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但仍賠20萬元和解。(記者鮑建信攝)

2024/03/18 20:2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王姓男子半夜涉嫌竊取僱主轎車,載友人外出飲酒後,回程發生自撞,並被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法官認定暫時「借用」,主觀上無犯意,判決無罪定讞,但警方可課以行政處罰。

檢方指出,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王男欲與張姓、林姓友人外出飲酒,因其機車壞掉,未經老闆同意,取走他放在大寮區公司櫃內鑰匙,涉嫌自停車場開走轎車後不久,警方接獲報案。

凌晨3點多,王男酒後開車回公司途中,行經苓雅區建國路與大順路口自撞,警方抵達現場處理,發現是贓車,依公共危險、竊盜等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王男酒駕部分,業經判決有罪定讞。

地院法官開庭調查,王只是暫時「借用」,認定罪證不足,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據證人林男指稱,王當時有說是公司的車輛,認定主觀上沒有竊盜犯意,算是「使用竊盜」屬行政法範圍,依法不罰,但警方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課以行政處罰。

此外,王男肇事後,已賠償20萬元,與老闆達成和解,全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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