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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與休閒農業設施 課徵田賦或地價稅大有差別

2024/03/22 23:18文/記者林耀文

在農業用地上興辦休閒農場,從事種植農作物、畜牧等直接生產,設置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曬場等農業設施,維持作農業使用的部分仍可課徵田賦。

小李在都市當上班族多年,考量務農老父年事已高,就返回鄉下務農,他靈機一動採多角化經營,將農業生產結合休閒農業轉型作休閒農場,提供一個旅客放鬆心情、體驗田園之樂的好去處,另一方面也可增加收入。

南市府財政稅務局指出,休閒農場用地興建農業設施與休閒農業設施,是否繼續課徵田賦或改課徵地價稅,必須視農業用地使用是否變更,仍作農業使用的部分可繼續課徵田賦,但是作觀光休閒、營業使用的部分,則應課徵地價稅。

在農業用地上興辦休閒農場,從事種植農作物、畜牧等直接生產,設置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曬場等農業設施,維持作農業使用的部分仍可課徵田賦,因田賦目前已停徵,形同免徵地價稅。

但是,休閒農場裡的停車場、住宿設施、游泳池、餐廳、農產品販售(展示)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皆因無法認定有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情形,故休閒農業設施用地應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休閒農場用地若已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使地上有農業設施,因土地已非屬農業用地範疇,故不能適用課徵田賦,整筆土地應課徵地價稅。

稅務專家也提醒,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取得該筆農地的承受人,如在持有期間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時,於下一次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若是小李在他持有農地期間內,鋪設水泥設置未經許可之停車場,嗣後接獲主管機關裁罰通知並勒令在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小李沒有在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縱使再移時轉將水泥刨除恢復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法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筆農地仍須負擔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提醒民眾不可不知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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