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社區地下停車場冒水 住戶新車慘泡湯 管委會判賠
2024/03/24 09:39
新竹社區地下停車場冒水管委會不知,住戶新車慘泡湯,新竹地院判賠。(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一處社區地下停車場有天然水井會湧出地下水,必須靠抽水設備將水抽出,前年6月因抽水馬達故障需拆除換零件,社區管委會卻未告知住戶,導致葉姓婦人只開1年多的新車慘遭泡水,新竹地院判管委會需賠償36萬元。
葉女說,社區興建時,建商發現地下有天然水井會湧出地下水,因此裝設抽水設備,20多年來均不曾淹水。111年6月9日凌晨兒子發現地下停車位淹水至輪胎下緣,經通知管委會後,她把車開走。
事後水電行告知管委會,舊抽水馬達經現場修理後只能暫時勉強運作,尚不足以恢復全部功能,必須拆回更換零件。管委會明知舊抽水馬達將被拆走,本應預作防範,卻仍通知住戶將車停回地下停車場。
111年6月15日值勤的保全於晚上9點下班時,未警覺馬達已被水電行拆走,仍依照慣例將增設的臨時抽水馬達關閉,又未另裝設新機,致夜間無抽水馬達可以運轉,又未通知管委會或警告住戶將車移走以免泡水,當晚地下停車場因無抽水馬達運轉嚴重淹水,車子積水淹至座椅,底盤所有電子設備全部泡水嚴重損壞,經估價更換全部受損設備費用為71萬元。
法官認為,舊馬達被拔除後,原放置舊抽水馬達之處空置應係顯而易見,然管委會卻均未查知,顯見其未每日巡視,維護工作鬆散,可見管委會有疏失,葉女請求管委會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憑據。
法官指出,根據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定,自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葉女已使用1年8月,且里程數為15445公里,經計算管委會應損害賠償金額為36萬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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