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受惠大法官判決 刑期少4年還拿到320萬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男販毒被逮後曾供出上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直到判刑確定,上游都沒被查獲,他無法獲得減刑或免刑紅利,判刑10年確定。而後警察找到上游,他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卻被法院以再審門檻僅限「免除其刑」、不包括「減刑」,予以駁回。他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3年指「減刑」亦符合再審事由,讓他可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日前除改判6年刑,另准予補償320萬8000元。
陳男販賣二級毒品,偵審期間曾供出上游供檢警追溯,依毒危條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原可減刑,但直到2012年判決確定前,上游都還沒落網,法院因此認定他不符合減刑規定,定8罪應執行10年刑,須入獄服刑。
而後上游落網,陳男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再審要件,聲請再審,但法院認為再審門檻僅限於「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不包括「減刑」,駁回其訴。
陳男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3年宣告,刑訴法的再審規定,應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才符合平等原則。
陳男根據憲法法庭判決,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審10年刑,改定執行
6年確定。陳接著再持判決聲請刑事補償,主張自己2019年假釋出監,經過再審,刑度從10年減為6年,他被多關3年又251日,國家應補償673萬元。
高雄高分院重新計算日數,認陳男被多關802日,考量他目前從事土地開發,月薪20萬元,日前決定准予補償1日4000元,802日共320萬8000元補償金。
憲法法庭指出,當初本案共有3名聲請人,目前僅陳男獲得救濟,其餘毒販供出上手時,因檢警已從其他管道掌握到情資,故並非因他的指述而查獲,不符合減刑要件。憲法法庭強調,將持續追蹤其他人民聲請釋憲案的後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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