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棒球場行政責任誰負責?市府政風處:前首長等6人移送監院審查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新竹市立棒球場到底有無相關人員遭檢調移送或聲押?市府政風處今天發佈新聞稿指出,經審計示要求查明相關人員的行政疏失,已將前民選首長及代理首長和臨時員及政務人員共6人送監察院審查,且都配合檢調單位偵辦,目前在監察院審查階段。
市府表示,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下稱統包工程)所生的「辦理統包工程2次契約變更未見完妥,致生錯誤態樣及徒增財務風險」、「鋼構樓梯尚未辦理契約變更即予以估驗請款」、「未能查核土壤級配項目統包需求書與設計圖不符、統包廠商逕以未經市府核定之施工書圖施作,且排水工程經費遭刪減而未能察覺」、「未能及時發現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專職監造而兼任他項工程業務」、「未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即舉辦賽事」等缺失及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所生的「106年間工程預算倍增後,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洽原廠商辦理專案管理之契約變更」、「未能及時發現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專案專管而兼任他項工程業務」等缺失。
政風處表示,棒球場從105年8月8日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經費至111年7月22日開打期間歷經6年,其中涉及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統包工程、變更設計等採購發包、履約管理事宜,相關公務人員權責錯綜複雜,經檢討後涉有缺失人員共8人,其中,辦理統包工程涉有缺失人員包含前民選首長、代理首長、前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及臨時人員,合計6人。
政風處表示,因民選首長及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經審認其缺失情形,並參酌地方制度法第84條及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第9條第4項規定,移請市府考績委員會就民選首長及政務人員是否具有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所述情形開會審議,案經決議認為需依懲戒法第24條第1項及25條規定,將同一案件公務人員全部送請監察院審查。至於臨時人員非懲戒法適用對象,將由監察院對上開人員認定審查結果,再行議處。
政風處說明,辦理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有缺失公務人員,經考績委員會依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之規定審議結果,核列行政處分2人。另檢調單位也向市府函調資料10餘次,市府都依規提供相關資料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