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型光電擴大納環評 薛富盛:草案預計7月底預告
2024/03/21 10:32
首次上稿 09:37
更新時間 10:32(補充草案內容)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大規模地面型光電開發頻爆發生態及社會爭議,但現行僅規範位於重要溼地才需要環評。環境部擬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擴大地面型光電環評範圍。環境部長薛富盛今(21)日表示,該草案預計7月底預告、12月底修正發布。
薛富盛今赴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就「加速推動再生能源對國土環境之影響及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修訂進度」專題報告。薛富盛表示,針對先前有環委及⺠眾關切太陽光電位於山坡地、或達一定面積、一定設置容量應納入環評議題, 已著手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目前規劃7月底預告草案、 12月底修正發布。
薛富盛表示,草案修正內容包括,納入光電業者設置規模達一定面積或設置容量以上應實施環評;加嚴管制太陽光電設置「所涉環境敏感區位」,並納入山坡地、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的自然保護區等區位。
薛富盛也表示,即使太陽光電開發未達應實施環評規模,業者於申請電業籌設階段,仍須逐案檢核相關環境敏感區域涉及情形,並依經濟部能源署「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 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及漁電共生「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儘量維持既有地形地貌及保護生態環境。
環境部統計,105年5月至今年2月完成審查的再生能源開發行為共47件,包括離岸風電40件、陸域風電6次、地熱發電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