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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錢包稱沒看見裡面有4500元 法官判罰5000元

男子撿到錢包稱沒看見裡面有4500元,屏東地院依侵占遺物罪判罰5000元。(記者李立法攝)

男子撿到錢包稱沒看見裡面有4500元,屏東地院依侵占遺物罪判罰5000元。(記者李立法攝)

2019/05/08 09:0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黃姓女子忘了拿走放在公用電話上的錢包,結果被李姓男子拾獲,黃女急著報警協尋,稱裡頭有4500元,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找到李男,但李男辯稱裡頭只有零錢,就把錢包扔了,法官認為檢警及黃女無法證明錢包裡有4500元,只能依侵占遺失物罪論處,不過,李男被判罰5000元,依舊得不償失。

黃女去年2月遺失錢包後報警堅稱裡面有4500元,李男則說他在公用電話上撿到錢包,因裡面只有零錢,便將錢包丟棄在路旁,警方事後找到錢包,裡面只有79元,但警方認為李男撿到錢包後沒有在第一時間拿到派出所招領,而是丟在路邊,有不法侵占意圖,遂將李男送辦。

法官認為,檢警提供的監視影像,只能證明李男撿到錢包,卻看不到李男在錢包翻找或取出紙鈔的畫面,黃女也無法證明錢包裡有4500元,李男所稱錢包裡只有零錢,並非全然不可採信,依侵占遺失物罪,判李男罰金5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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