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警方強制毒蟲插管驗尿違憲?憲法法庭15:00公布結果

員警強制插管導尿是否違憲,憲法法庭14日下午將公布結果。(資料照)

員警強制插管導尿是否違憲,憲法法庭14日下午將公布結果。(資料照)

2022/10/14 13: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毒品人口若拒絕驗尿,部分員警會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請醫師協助強制插管導尿採驗。但新北地院認為,警方在沒有檢察官或法官的令狀下做成此種處分,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訂今(14)日下午3時公布結果。

新北一名毒品人口被老婆檢舉吸毒,員警前往搜索,起出毒品吸食器,依現行犯將其逮捕,並要求驗尿。男子拒絕驗尿,員警遂向檢察官請示可否強制採尿,檢察官回覆「犯嫌如果有毒品前科或是毒品列管人口,得強制採尿...亦得由被告自行採尿」,但未核發許可書。

男子被押解到醫院,綑綁於病床,由醫師把尿管插入尿道導尿,警方再把採集的尿液送交化驗,得到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察官據此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新北地院簡易庭判刑5月。

男子上訴,承審的新北地院第二審認為,強制導尿屬高度侵犯人身的處分,警方卻可以在未拿到檢察官或法官的許可書下逕自進行,有違憲爭議,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審理後,14日公告將於同日下午3時宣示判決。由於不少學者認為強制導尿侵害人權,應採嚴格審查,不宜由警方片面逕行發動,故外界研判本案宣告違憲的機率不低;若宣告合憲,大法官也可能在判決內附註,禁止警方逕採強制導尿手段,以符合比例原則。

刑訴法第205-2條規定,警察為蒐集犯罪證據,可逕行對嫌犯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甚至可以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作為犯罪證據。部分員警把該法所稱的「採尿」解讀為包含「強制導尿」,在遇到不願配合的毒品嫌犯時,即把他送往醫院,直接插管導尿採驗。新北地院這件毒品案就是警方在沒令狀的許可下「侵入性」強制採尿而引發爭議。

☆少一份毒品就多一份健康,自由時報提醒您遠離毒品☆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