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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空雞籠未過磅被重罰9萬 老司機不服提訴遭法官打臉

法官認為,國道警察局之函文說明雖授予員警權限認定,但不代表就不是違規行為,且張男載運空雞籠數量多,員警難以直觀認定,依規舉發合法,駁回張男之訴。載運雞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資料照)

法官認為,國道警察局之函文說明雖授予員警權限認定,但不代表就不是違規行為,且張男載運空雞籠數量多,員警難以直觀認定,依規舉發合法,駁回張男之訴。載運雞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資料照)

2023/03/29 09:1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張姓男子駕駛大貨車載運空雞籠,行駛國道沒有過磅,被警開單告發,罰9萬元;張男自認不會超重,沒有過磅必要,且主張國道警察局曾就過磅執法,函文說明員警可依個案情節認定不予舉發,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官認為,國道警察局之函文說明雖授予員警權限認定,但不代表就不是違規行為,且張男載運空雞籠數量多,員警難以直觀認定,依規舉發合法,駁回張男之訴。

張男於去年8月3日上午11點10分駕駛營業大貨車載運空雞籠,行經國道一號南向218公里彰化員林南磅處,未進入員林南磅過磅,被國道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指示過磅」開單告發,張男被裁罰9萬元、記違規點數2點。

張男自認當時載運的是空雞籠,不會超重,所以沒有過磅必要,且提出國道警察局109年6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10909045801號函文說明三「…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抗拒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等,危害行車安全,貨車載有空籃(籠)、棧板等隨車承載工具或附屬物品等以直觀認知顯不可能超載部分,行經地磅站若未進入過磅,員警可依個案情節認定不予舉發」,聲明處分撤銷。

不過,法官認為,國道警察局之函文說明雖授予員警權限認定,但不代表就不是違規行為,且張男載運空雞籠數量多,員警難以直觀認定有無超重。且依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係為求取締超載車輛以遏止違規行為,方規範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均有依標誌過磅義務,並非只限定超載車輛方有過磅義務。

法官調查,張男駕駛大貨車約17、18年,知悉大貨車載重行經地磅站5公里內處所,應依標誌、號誌指示過磅規定等情,且經當庭勘驗舉發影像,勘驗結果可見當日視線良好,且指示載重大貨車過磅的相關標誌等都可明顯看見,張男自身疏失於主觀上誤認未超載即無庸過磅,致未能依標誌指示過磅而違規事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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