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蔡明宏性騷建議撤職理由 法評會重轟︰缺乏自省不適任法官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性騷擾新進女法官,19日決議移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同時考量蔡曾因類似行為被記申誡2次,缺乏自省能力,已不適任法官或其他職務,建議撤職。
法評會指出,蔡明宏為士院資深法官,2022年11月間某日上午,主動邀約載同院候補法官至陽明山用餐,餐後,未立即開車返回士院,反而朝反方向駛去,駛入偏僻台北市北投區中正山產業道路,於盡頭處停車,並在車上對她性騷擾。
女法官為求脫身,佯稱剛才曾傳訊息前來的審判長一直在找她,可能要評議案件,因為找不到她,已洽學姐前來找尋,藉此要求蔡明宏開車下山,蔡聽聞之後,才駛返回法院,兩人先後於下午3時20分、23分刷卡進入法院。
直到今年6月間,有法官在司法院內網「法官論壇」驚爆此事,士院才啟動調查,除先把蔡明宏調離原庭,免兼審判長,另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7月間認定蔡明宏性騷擾「成立」,移請法評會審議。
法評會表示,綜核全卷資料,相互勾稽蔡明宏、女法官、相關證人陳述內容及相關客觀證據後,認定性騷擾屬實。蔡的行為,侵害女法官的身體自主權,致其身心靈所受損害非輕,有損法官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情節已達重大程度,構成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規定情事,故決議請求評鑑「成立」。
法評會說明,蔡明宏曾於2007年間邀約女書記官上陽明山獨處逗留至深夜,因行為不檢及損害司法信譽,被司法院懲處申誡2次在案,詎仍未思改過,再利用其身為資深法官的權勢,對同法院女法官恣意性騷擾,欠缺性別平等觀念,致女法官身心靈受創甚深,嚴重戕害司法形象。
法評會認為,蔡明宏行為後毫無悛悔之意,又非首次違犯,有悖於職司審判者所應具備的高尚人格,行為不當,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除已不適任法官而應予汰除之外,若許其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實難以確保無再犯之虞,故認蔡亦不適於擔任法官以外之其他不具審判性質職務。
綜上所述,法評會認蔡明宏違失情節重大,缺乏職司審判者應具備的自省能力,戕害司法形象甚鉅,應予嚴懲,19日決議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以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