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除罪化辯論 法務部:可罵法官混蛋嗎?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卡神」楊蕙如被控指示下線上網辱罵我國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官員「垃圾的老油條」、蔡姓男子譙警「操你媽的逼」,均被法院依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判刑確定;彰化地院刑事庭第三股申股法官陳德池審理侮辱公務員案,也質疑該規定侵害論自由。多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6日開言詞辯論。
聲請釋憲方主張,民眾「發發牢騷」,真的會造成公務員職務執行的困難嗎?國家機關行使權力,本來就會帶有「高權」性質 ,地位優越於人民,得強制人民服從,而具有「威權」性 ,國家機關可以透過各種強制方式排除干擾,是否會因行為人口出難聽的話 ,而導致執行職務公務員產生害怕,無法依法執行職務,大有疑問 。
聲請方認為,侮辱公務員罪的目的並非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欠缺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公務員執行「職務」受輕蔑侮辱,亦無任何內在感情名譽受侵害,不可能因為人民負面言語,即無法執行職務,況且於網路論壇所用詞彙有多尖銳不堪,在現實生活中都不會達到阻撓妨害公務執行的效果。
聲請方指出,人民使用何種言語表達心中不滿意見,涉及生活成長歷程與個人道德修養,此為教育議題,並非刑法所應處罰,亦非刑罰所能改變,國家
以刑罰禁止人民口出惡言,無異是處罰人民品格,指導人民如何罵人不帶髒字,混淆道德與法律界線。
聲請方強調,「侮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端視法官或每個人的社會生活經驗而定,難有明確判準,文義欠缺明確性,受規範者不能完整理解、預見其適用之射程範圍,自我國多年司法實務觀察,亦可見該文義無從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其適用範圍,存在價值決定風險,。
聲請方表示,公務員的尊嚴、國家的威望不應該建立在刑罰之上,讓人不爽 的感覺,不應該成為入罪的理由,欠缺急迫且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法院在公然侮辱罪的案件中,將負擔界定何種言論不可以講的任務,淪為道德糾察隊,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務部代表指出,如果侮辱公務員罪違憲,任何人對取締交通違規的公務員可以謾罵叫囂、在法庭上可以惡意輕率負面言論,攻擊摘奸發伏的司法人員,國家公權力威信何在?當事人自認主張正當有理,卻被判敗訴,開完庭可不可以罵法官混蛋、王八蛋、歪哥、豬哥,不罵法官,難不成要稱他青天大老爺嗎?
法務部說明,檢察官跟法官不是道德糾察隊,但我們要讓社會秀下限到這種程度嗎?要讓街上幹聲連連、餘音繚繞、不絕於耳嗎?法律並未禁止民眾批評、評論公務員,公務員執行職務,涉及公共利益,被課予更多的責任跟義務,應受到法律保護,若遭人潑水、吐痰、吐口水,難不成要唾面自乾?法國、新加坡等國均維持侮辱公務員刑責,為了公務順行,侮辱公務員罪應合憲。
法務部表示,以何種手段確保公務執行之順利,屬立法政策選擇,若無重大違反憲法原則 ,釋憲者不應過度侵犯立法者權限,以避免混淆立法、司法權之界限及權力分立原則,我國刑事政策認對妨害公務行為有特別規範必要,且認侮辱公務員或其職務之言語即構成妨害公務,應尊重立法者職權。
法務部強調,2022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40條修正草案時,刪除第2項侮辱公署罪,但對第1項侮辱公員罪刑責,反而由「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可證立法者仍認有處罰侮辱公務員的必要,該規定已就意見表達、公務員名譽及國家公權力行使求取平衡點,並無違憲。
本案共9個聲請案併案審理,言詞辯論時間約2個小時,庭末,司法院長兼任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將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