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開車載少女跑山 左手握方向盤右手摸奶判8月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30歲崔姓男子開車載14歲少女「小花」(化名)在苗栗縣台3線跑山,見小花長得可愛,於行駛途中問小花「是什麼罩杯?」接著突然以右手伸入小花上衣及內衣裡,不顧小花拉扯抵抗,強行撫摸小花右胸。苗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崔男8個月徒刑。
小花於去年5月12日晚間,與男友、男友父親及男友父親的朋友等人,分多輛車到台3線跑山,小花被分配到與初次見面的崔男同車,當晚9點40分許,自苗栗縣頭份市統一超商永和山門市啟程,在獅潭鄉全家便利商店苗栗獅潭店折返。
小花控訴,崔男於駕車返途中,先問她「是什麼罩杯?」她推託說「不知道」,不料,崔男竟以右手伸入她上衣及內衣裡,用手摸她的右胸乳頭,摸了快10秒並說「可能有B」,她抗拒想把崔男的手拉出來,但拉不出來,之後崔男對她說「妳好可愛」,就伸手捏她肚子,及隔著衣服摸她右邊胸部,摸了約3、4秒。
小花指出,最後抵達男友家附近,崔男把車停下,還問可不可以摸另一邊,她說不行,崔男又問「可以親妳嗎?」她說不要,崔男又說「妳不過來的話,就是我過去喔」,她沒回答後,崔男就送她回到男友家。小花回到男友家,向男友哭訴遭受崔男欺負的經過,2人於隔天到警局報案。
崔男坦承有開車搭載小花跑山時,以手伸入小花衣物內撫摸其乳頭之事實,但辯稱他是在去程時為之,且有經過小花同意,否認有強制猥褻犯行。
不過,法官調查,小花於偵訊及審理,與證人男友於警詢、偵訊及審理的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無重大瑕疵,且小花於接受社工訪查評估,對崔男感到害怕,覺得難過,感到罪惡感及覺得噁心,並向社工員表達「還會再看到他嗎?我很害怕,我可以不要再看到他嗎?」認崔男對小花為猥褻行為得逞之事實,應堪認定,崔男辯詞顯與客觀事實不符,無足採信。
法官認為崔男未思克制性慾衝動,竟以強暴方式,對身心發育仍未臻成熟之少女為猥褻行為,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並影響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後之態度等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崔男有期徒刑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