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鳥業務員侵占熟客保費592萬 壽險公司被判應連帶賠償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某壽險公司資深業務員屈姓男子向熟客吳姓婦人、女兒梁女招攬壽險保單,竟涉嫌偽造簽名,侵占母女的保費各583萬多元、9萬多元,屈男犯行已被起訴,由法院審理中,民事部份,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屈男是以業務員身份招攬保險,壽險公司應負起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判壽險公司、屈男應連帶賠償母女共592萬多元。可上訴。
吳婦主張,屈男從2000年起任職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區經理,屈男向她推薦壽險公司新推出的躉繳型儲蓄險等商品,並表示名額不多,她基於以往向屈男購買過保險商品的經驗,不疑有他,從2015年起陸續購買數張躉繳儲蓄型保單,並將款項匯到屈男的銀行帳戶。
沒想到,屈男竟假冒她的名義,偽造保險商品要保書,向壽險公司投保,且均僅繳納首期保險費,將她所匯款項侵占入己,她2019年發現時共被騙583萬多元。
吳婦的女兒梁女指控,2013年時大學畢業不久,收入不多,向屈男購買6年期的年繳型壽險保單,也被屈男詐騙9萬多元。
吳婦母女不甘受損,除控告屈男涉侵占等罪,屈男已被起訴,由法院審理中,並以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由,訴請壽險公司應和屈男連帶賠償她們共592萬多元。
壽險公司辯稱,吳婦母女主張有很多矛盾之處,如部份要保文件未簽名、匯款的金額與保單應繳納的每期保費金額不符,她們應舉證匯款給屈男的款項都是為了繳納保險費,並無借貸關係,若屈男侵權行為與業務無關,公司無連帶賠償責任。屈男在刑案中坦承侵占犯行,法院審理時,未出庭答辯。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屈男是利用壽險公司業務員身份,對吳婦母女犯下業務侵占、偽文等犯行,造成吳婦583萬多元、梁女9萬多元財產損害,而壽險公司未證明已對屈男盡監督的注意義務,判屈男、壽險公司應連帶賠償592萬多元。壽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仍認定屈男是以壽險公司業務員的受僱人身份執行職務而犯下侵權不法行為,壽險公司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