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犯36件詐欺案判4年10月 彰檢:難以嚇阻將上訴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一名吳姓男子擔任詐欺集團車手,10天內提取363萬元,共36人被害,一審依加重詐欺等罪判處4年10月,彰化地檢署認為,若以一罪一罰論,吳男應處47年11月刑期,最終判刑只佔總刑期約10%,刑度太低,根本難以嚇阻詐欺犯罪,將提上訴。
彰化地院表示,吳男僅是車手角色,並坦承犯行,對檢方不服量刑而提起上訴,予以尊重。
判決書指出,吳男(39歲)於2023年6月至7月間,擔任詐欺集團的取款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各處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並約定每日報酬3千元,根據統計,吳男出勤10天,共提領36名被害人匯款363萬多元,因此獲取10天薪資3萬元。
彰化地院審理,吳男曾犯毒品案件,判刑7月,去年2月出獄,結果不到半年又觸犯加重詐欺、洗錢等罪行,審酌吳男坦承犯案,每罪各處1年2月至1年7月不等,合併應執行4年10月。
彰化地檢署認為,吳男總計刑期達47年11月(即575個月),最終僅應執行4年10月(即58個月),約為總刑期10%,等同約有9成的刑期不執行,且吳男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根本難以嚇阻居高不下的詐欺犯罪,不足以促使其悔改自新,此外該案也經其他被害人請求上訴,檢方認為,應就量刑應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審酌政府當前嚴懲詐欺集團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反映國民對法律期待,對吳男應從重量刑。
對此,彰化地院表示,該案合議庭依檢察官起訴事實,認定被告僅是詐欺集團車手角色,在偵查、審理中皆坦承犯行,審酌其素行、智識程度及案中分工程度、分贓比例、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其刑。
彰化地院指出,該案合議庭衡量被告所犯罪名整體評矯治之程度,及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定被告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檢方認為,被告所犯數罪刑度相加結果,與定應執行刑結果比較量刑過輕,似對刑法第57條及第51規定適用之誤解,特此澄清。對檢方對量刑不服提起上訴,院方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