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審結國民法官參審案首例出爐!男20多刀砍死舅判15年8月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錢姓男子前年12月在龜山區住家,因為電燈未關被小舅劉男叼唸幾句,發生口角,錢男氣急敗壞拿出36公分長的切肉刀,朝劉男頸、頭部等處猛砍20多刀致傷重不治,桃園地院組成國民法官參審,依家暴殺人罪判刑15年8月,上訴後,錢男認罪,請求精神鑑定,並主張符合自首、請求減刑,高等法院雖仍認定錢男符合自首規定,但犯行兇辨識能力正常,今判決駁回,仍判15年8月,可上訴。
高院審理不到半年即審結此案,成為高等法院審結國民法官參案的首例。
無業的錢男與舅舅劉男同住在桃園龜山區住家,前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錢男因電燈未關與劉男起爭執後心有不滿,返回房間雙手戴上布手套,持先前購買刃長23公分、柄長13公分共36公分長的切肉刀,以膠帶纏繞切肉刀固定於右手後走出房門,以切肉刀向劉猛砍20刀,場面相當驚險。
錢男因揮砍用力過猛,還造成刀刃彎曲與刀尖斷裂,劉男頭、頸部等處有20多處銳器傷,其中後下頸部切創與左上頸下頷角遭刺穿引發大量出血與血液吸入氣道,導致出血性休克併呼吸衰竭,錢男行兇後向警方自首,劉男送醫到院前已死亡,醫院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桃園地院以6位國民法官和3位職業法官組合議庭共同審理此案,也成為桃院首件國民參審案;合議庭認定,錢男雖符合自首要件,但殺人手段兇殘,行兇後未對劉男施以任何急救作為,且是在被害人的父親及姊姊面前行凶,對被害人的家屬女兒等人造成無盡傷痛,不願意原諒被告,依殺人罪判刑15年8月。全案上訴高等院審理。
高院審理時錢男認罪,請求輕判,並以他自首,無逃亡動機,願接受電子腳環等電子監控,盼能讓他具保、停止羈押,返家照顧母親、外公,但被駁回。
檢察官上訴主張錢男不符合自首要件,一審減刑不當,建請改判無期徒刑;錢男主張符合自首,一審判刑過重,並聲請精神鑑定。
高院認為,依據錢男母親證詞、通聯紀錄、119受理緊龜救護案件紀錄,錢男犯案後,確實請母親呼救救護車進而報警,應符合自首,且錢男自首犯罪對偵查有所幫助,一審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刑,並無不當。
高院也認定,錢男行兇時刻音戴手套避免自己受傷,又以具有韌性的膠帶將刀具黏綁固定於右手,且犯後接受調查不僅能詳盡陳述、辯解,犯案後也囑託母親呼叫救護車、報警,理解能力正常,並未進行精神鑑定必要,也無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1項但書所列例外情形得於二審調查證據的情形,因此無需調查。
高院審理後認為,錢男殺人犯行事證明確,一審判刑15年8月,並無違法、不當,今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