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公也適用勞基法 ! 翁控非法解僱提告求償 廟方判賠69萬
2024/03/24 19:53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受僱擔任廟祝多年的鄧姓老翁,指控廟方非法解僱,導致他權益受損,提告求償170多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廟方違反勞基法,應賠償鄧翁未提撥的勞退金、假日上班工資等共69萬多元,可上訴。
鄧翁主張,他自2015年6月受僱於九如鄉某廟宇擔任職廟祝,月薪2萬元,工作內容為每日清晨5點開廟門、整理內外清潔、敬香奉茶,並至廟外東西南北營清潔上香等,下午返家短暫休息,晚上8點再將外營及本廟的廟門關閉,工時長無加班費,全年無休假也無例假日及休息日,廟方也未提撥6%的勞工退休金,他去年2月因病住院多日後出院,廟方竟將他解雇且未給予資遣費,嚴重違反勞基法侵害他的權益。
廟方主張,該廟並無任何生財收入管道,非一般營利事業單位或公司行號,非屬勞動基準法規範的範疇,廟祝顧廟無拘束性,廟方僅能依先人立下的習慣法則,按月支給廟祝固定金額,若廟祝離職,則依生活物價調整,發放適當的慰撫金以告慰藉,鄧翁受僱前已同意在先,故求償無據。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該廟與鄧翁的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廟方應依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給付鄧翁住院期間工資、基本工資差額、未提撥勞工退休金、週休2日上班工資、特休假日上班工資共69萬1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