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前主秘涉隱匿5000萬元財產 廉政署重罰800萬確定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營建署前主秘洪嘉宏2014年、2015年擔任城鄉發展分署長期間,涉隱匿申報約5000萬元的房產跟妻子保單,被法務部廉政署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各開出2張共800萬元罰鍰上限。洪嘉宏不服,興訟主張這些房產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他並非所有權人,要求法官撤銷罰單,但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廉政署根據判決,日前公布洪裁罰800萬元確定。
本案雖發生在2014年,但直到2017年洪嘉宏被控涉入7起眷改弊案,台北地檢署查出他疑似向建商索賄1.2億元、收賄3550萬元,並用賄款買房,廉政署才驚覺他有財產申報不實的問題,2019年開出2張共400萬元的罰單。
洪嘉宏出資在新北市及桃園市各投資兩間房產,新北新店為成屋,桃園則是預售屋,合計市價高達4834萬元,但他卻不用自己、妻子或兒女的名義購買,反登記在友人名下,且申報財產時,也沒有揭露友人的資訊,被認定有匿報財產的意圖。
此外,財申法規定公務員應申報配偶財產,但洪嘉宏卻漏報妻子的一張保單及一筆保單借款債務,合計280萬3969元。
由於漏報金額加起來約5000萬元,依財申法處罰基準規定「隱匿財產價額在4000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400萬元」,廉政署據此對洪開出最高400萬元罰單,2個年度共800萬元。他不服,興訟抗罰主張自己雖然投資購買房產,但將房產分別借名登記於友人名下,因此他並非房產的所有權人。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購買房產屬於鉅額交易,洪嘉宏卻甘冒風險,把房產登記在友人名下,確有匿報財產意圖,裁罰無誤。二審最高行指出,洪嘉宏既然故意隱匿自己委託投資的財產,就已違反財申法的立法目的,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廉政署拿到確定判決,認定洪嘉宏擔任分署長期間未依規定據實申報財產,於2014年、2015年申報財產時,就應申報的不動產,均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就洪2014年及2015年的2次違法行為,各別處罰鍰400萬元,日前公告確定。
刑事部分,洪嘉宏被控利用代辦全國眷村改建標案的機會,向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期約收賄9500萬元,得款750萬,還向冠德建設前董事長馬玉山(已故,已判公訴不受理)索賄800萬元,又向昌益建設負責人朱彥龍索賄2000萬元,朱還得自己推著推車,將裝滿現鈔的紙箱搬進白手套的車裡;台北地院2022年依收賄、期約賄賂罪,重判洪嘉宏8年2月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