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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兩千元酬勞加入詐團 車手判刑15月 還得賠252萬

黃姓男子為了2千元酬勞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3月徒刑,另還得賠償被害人252萬6千元。(資料照)

黃姓男子為了2千元酬勞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3月徒刑,另還得賠償被害人252萬6千元。(資料照)

2024/03/04 05:3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黃姓男子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為了兩千元酬勞出面提領,被警方逮獲,但被害人帳戶中的二五二萬六千元已被提領一空,警方沒找回錢,也沒抓到黃男的上手,黃男得扛下全部責任,刑事部分,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一年三月徒刑;民事部分,判決黃男應如數賠償被害人二五二萬六千元。

錢沒找回也沒抓到上手 黃姓車手得扛全部責任

判決書指出,黃男與謝男加入的詐欺集團於二○二二年,向曾男佯稱其涉嫌洗錢防制法案件,必須將個人資金及金融卡交付監管,曾男就將金融卡和密碼交給逃亡中的謝男(另案審理),謝男則交給黃男提領。

黃男向法官說,謝男交給他一張金融卡,他分六次提領廿七萬元,再將款項和金融卡交給謝男,謝男給他兩千元的酬勞。而曾男的帳戶總共有二五二萬六千元,都已被提領一空,黃男雖只承認提領廿七萬元,但曾男的損失都算在他頭上。

法官表示,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致原告受有二五二萬六千元之損害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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