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年金縮水尋救濟 保訓會:公務員提復審 教師訴願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公教年金改革新制自7月1日起實施,退休公教人員自6月11日起陸續接獲銓敘部、教育部等機關重新審定退休給與之行政處分。因為網路謠言不斷,考試院保訓會提醒退休公教人員,如不服該重新審定行政處分,身分為退休公務人員等保障對象,應於簽收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轉保訓會提起復審;退休教師則應依該行政處分所記載之教示條款,提起訴願。
保訓會表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規定,公務人員、公立學校已銓敘及未銓敘之職員、交通事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依法聘任研究人員、警察機關(學校)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及74年9月23日前進用之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等,均為保障對象。
前列人員於退休後,不服重新審定之處分,均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提起復審。另為節省公文往返時間,請退休公務人員提起復審時,檢附復審書正本一式二份及該重新審定之處分書影本,逕寄送予作成行政處分機關辦理。
至於各級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校長及教師,並非保障法保障對象,請依訴願法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行政處分機關(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重新審查後,轉行政院或教育部提起訴願。
保訓會舉例如下:
1、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2日(星期二)收受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3日(星期三)起算30日為救濟期間,提起復審期間至7月12日(星期四)屆滿,請於該日以前將復審書送達銓敘部。
2、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5日(星期五)收受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6日(星期六)起算30日為救濟期間,提起復審期間應至7月15日(星期日)屆滿,因15日為星期日,延至16日(星期一)。
另外,復審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並非以郵戳為憑,請預留郵遞時間。
又提起復審的法定救濟期間,係以「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為「起算時點」,並不因該處分是否另定生效日,而有不同。網路瘋傳重行審定退休處分於107年7月1日生效,於該日前提起復審救濟者,保訓會將不予受理為誤解,保訓會鄭重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