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房思琪案」狼師被踢爆竟騷擾被害人家屬 監院彈劾通過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中部A女去(2022)年8月在人本基金會台中辦公室及台中市議員陪同下控訴,20餘年前就讀台中市某明星國中時,遭資優班黃姓導師多次在教室、保健室等處「權勢性侵」,期間長達4年;之後又有其他受害者出面,媒體稱為「台中房思琪案」。監委王美玉、葉大華今(12)日指出,被指控的台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黃姓前校長犯後態度不佳,違失情節重大,因此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天13:0全票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媒體報導,「台中房思琪」案黃姓前校長去)年9月經台中市性平會決議,確定「解聘、永不錄用、沒有退休金」。
監委指出,台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黃姓前校長自1993年至2006年間任教乙國中時,分別對C生、A生性侵害屬實,另對D生性騷擾情節重大。案件去年間被揭露,黃知悉遭A生檢舉,且申請退休案遭台中市政府不受理而暫緩。然而為掩蓋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之事實,對外仍謊稱即將退休,密集蒐集A生之聯絡資訊,持續騷擾A生家人及相關證人,並向A生家屬宣稱「刑事追訴期已過了」,犯後態度不佳。
監委也指出,黃姓前校長無視台中市政府「案件調查處理期間,務必謹遵規定,避免互動」函令,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並涉有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違失情節重大,因此提案彈劾。
監委強調,師生間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據相關證人證述,黃姓前校長擔任導師期間,班級經營作風強勢,習慣孤立男、女生,並以不當體罰學生方式,製造威嚇感讓學生恐懼,更自陳帶班嚴格。調查發現,黃男涉有不當體罰或霸凌學生情事,以本案觀之,在其高壓班級經營下,被害人A生、C生及D生遲至成年後,始敢說出自身經歷,實已造成其等身心受創嚴重。
此外,監委提到,1985年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即規定,專業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職。然而,黃男1993年至2005年間擔任專任教師期間,在校外違法收費補習,本人也坦承不諱,並因此發生補習班學生C生遭性侵害事件。
另2位監委表示,公務員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金之懲戒處分,違失情節應屬重大,公務員懲戒法未設行使期間限制。本案黃姓前校長所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多個違失行為,時間雖有先後,然均持續侵害學生,直至2022年A生提出申訴後,仍持續騷擾A生家屬及相關證人,屬多個行為彼此具有關聯性,應依「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就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並加以評價。
監委指出,黃姓前校長身為資深教育人員綜理校務及性平業務,本應以最高標準自我要求,維護校園安全,然其上開行為實非身為教育人員應有之處事態度,在校園性別平等及學生人身安全之普世價值下,實不容姑息,教育人員應引以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