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員影射時力黨工涉毒 最高法院二度廢棄發回更審
2024/03/01 18:0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時任桃園市議員王浩宇6年前影射時任時代力量黨工林效先持有「毒郵票」遭檢方搜索;後來林效先獲得檢方不起訴,並向王浩宇求償243萬餘元也要求登報道歉。高等法院更一審原判王應賠償林25萬元並刊登林的勝訴啟示,然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說明,強制命王浩宇將法院代擬的內容以自己的名義公開於眾,是否會干預其自主決定的言論自由?又是否有其他適當方法能回復王效先的名譽?
最高法院也指,酌定精神慰撫金除有填補被害人精神上損害的填補功能外,並有慰撫性,則法院准為判命給付慰撫金時,是否影響有關回復名譽的方法?兩者之關連性為何?有同時視具體個案情節的不同而合併處理必要,故將全案廢銷發回,全案進入更二審。
全案源於,2018年3月22日,一份包裹送到林效先的辦公室,林認為包裹上的收件人不是他,他也不認識收件人,決定拒收退件。後來,基隆憲兵隊到林的住處搜索,指林涉嫌毒品案,將林帶回偵訊、驗尿,驗尿結果為無毒品反應;檢方偵結將林不起訴。
另王浩宇則於同年4月15日,在個人臉書發文並於立院召開記者會,影射時代力量某黨工持有毒郵票(LSD 迷幻藥)被查獲,質疑其涉及運毒、販毒,要求立即開除該黨工。
被影射的林效先決定對王浩宇提起民事求償243萬餘元,同時要求登報道歉。桃園地院一審命王應賠償林25萬元,且須將道歉啟事登報並上傳臉書各1日;高等法院二審加碼改判王應賠償林40萬元,並登報道歉;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王應賠償林25萬元,並刊登林的勝訴啟事,然最高法院將全案二度廢棄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