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訴訟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理由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環團和桃園居民反對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通過環評,獲核發「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提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為,中油就開發案未具體說明採取何措施,減輕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即獲核發許可等項,北高行判決有違背法令、未盡職權調查之處,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判決理由今天曝光。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內政部針對如何的措施,得認為對於避免衝擊海岸生態環境、彌補或復育生態環境所造成損失,屬「有效」等不確定概念,訂有客觀明確要件,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最高行也指出,原判決雖以海審會的會議,已就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各款所列許可條件逐一審議,並無恣意判斷的違法情,但中油就申請案所採取避免或減輕對海岸生態環境造成的衝擊措施,與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的具體措施為何?及該等措施是否能達成預期效果?均難以判斷,北高行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的違法之處。
最高行認為,該海審會審議結果,以藻礁是否劃設為保護區尚未有具體共識或政策,請中油依相關環評結果辦理,但環評主管機關對該法相關事項所作審查結論,何以能取代內政部對申請案,是否符合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所採取避免或減輕的有效措施,中油並未加以說明。因北高行原判決未查明釐清,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桃園觀塘工業區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通過環評,2018年獲內政部核發「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但幾個環團、桃園居民葉斯桂等人為保護藻礁,認為內政部核發「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給中油,但開發基地距離「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已違反海岸管理法規定,應撤銷許可處分。
內政部主張,核發「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的處分,並無違誤;中油表示尊重環團、當地居民的意見,但許可是在符合法令下取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核發「許可」前,已經由海岸管理審議會對海岸保護等相關議題作充分考量與判斷,並限制只能進行2項與工業專用港無直接關聯的工程,原處分並無違誤,前年2月17日判團和居民敗訴。全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