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書記官偷拍80次 重判4年8月
犯案長達3年 21人受害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已停職),被查出三年來在士檢女廁、親戚住家或百貨公司等處,藉由不易被發現的針孔攝影機、密錄器,偷拍同仁、親戚或路人的隱私畫面,被害人達廿一人。士林地院昨痛批林男犯罪手段惡劣,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共八十罪,判刑四年,另有八月得易科罰金。
法官︰假藉公務員職務犯案 手段惡劣
判決指,原為三等書記官的林男,二○一三年調任士檢服務,二○一七年二月起接辦收發室的發文業務,二○二一年三月起再調任贓物庫負責贓物的調取與管理;他卻從二○二○年一月起至二○二三年三月間,偷拍他人隱私畫面。
士院指林男在士檢女廁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或將密錄器藏在手中、夾在腳趾與拖鞋間,竊錄同仁裙底風光、乳溝、胸部上緣等;他還被查出會在親戚住處的浴室洗手台下方安裝密錄器,拍下親戚更換衣服、淋浴畫面,也會在隨身背包中放置密錄器,趁著逛百貨公司、買早餐時偷拍路人大腿根部、臀部。
士院昨天審結,指林男將這些偷拍畫儲存在手機、外接硬碟、隨身碟、記憶卡中,並以彩色截圖方式列印一九九張以便收藏,而林男身為公務員應知法守法,卻為了追求自身性方面的刺激而偷拍,部分犯行甚至利用他辦理業務時而為之。
在士檢女廁、親友家、百貨公司到處犯案
士院進一步指出,林男雖認罪,但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犯案長達三年,受害人數多達廿一人(其中兩人於審理時撤告)、犯行高達八十次,偷拍地點擴及士檢廁所、辦公室、親戚住處、百貨公司、超市、飲食店、餐廳。
士院最終認定林男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個資法中的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共八十罪,判刑四年,另有八月得易科罰金廿四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