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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5千萬沒申報 營建署前高官確定罰8百萬

營建署前主秘洪嘉宏。(資料照)

營建署前主秘洪嘉宏。(資料照)

2024/03/27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營建署前主秘洪嘉宏二○一四年、二○一五年擔任城鄉發展分署長期間,未申報五千萬元的房產跟妻子保單,被廉政署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各開出兩年度共八百萬元罰鍰上限。洪嘉宏不服,興訟主張這些房產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他並非所有權人,要求撤銷罰單,二○二一年駁回確定。廉政署根據判決,日前公布裁罰洪八百萬元確定。

洪嘉宏要求撤罰 駁回

本案發生在二○一四年,直到二○一七年洪嘉宏被控涉入七起眷改弊案,台北地檢署查出他疑似向建商索賄一.二億元,並收三五五○萬元賄款用以買房,廉政署才驚覺他有財產申報不實的問題,二○一九年開出兩張共八百萬元的罰單。

廉政署認定,洪嘉宏在新北及桃園投資兩間房產,市價高達四八三四萬元,卻登記在友人名下;此外,財申法規定公務員應申報配偶財產,但洪卻漏報妻子的一張保單及一筆保單借款債務,合計二八○萬三九六九元。洪二○一四年例行申報與二○一五年卸職申報,均隱匿這些財產。

由於漏報金額加起來約五千萬元,依財申法處罰基準規定「隱匿財產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四百萬元」,廉政署據此開出兩個年度共八百萬元。洪興訟抗罰,主張自己雖然投資購買房產,但房產分別借名登記於友人名下,因此他並非房產的所有權人,二○二一年敗訴確定。

廉政署持確定判決認定洪兩度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依財申法第十二條各別處最高罰鍰四百萬元,共八百萬元,日前公告確定。刑事部分,洪嘉宏二○二二年被台北地院依收賄、期約賄賂罪,重判八年二月刑,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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