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受刑人因公文延誤被額外強制工作4個月 竹檢被判國賠36萬
彭姓受刑人因新竹地檢署書記官遲發公文,被額外強制工作4個月,聲請國賠,高院判新竹地檢署應國賠36萬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彭姓男子因竊盜被判刑定讞,並須強制工作3年,後來泰源技訓所發函新竹地檢署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卻因承辦書記官遲發公文,害得彭男延長強制工作4個月,也延後執行本刑,聲請國家賠償60萬元,一審判彭男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逆轉改判新竹地檢署須國賠36萬元確定。
彭男主張,他因竊盜案件被判刑1年5月,並應於刑罰執行前,接受強制工作3年確定。2014年5月15日,他到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後,泰源技訓所依務部函示,於2016年10月7日發函,請求新竹地檢署轉予高檢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他的強制工作。
彭男說,新竹地檢署收受資料後,卻因書記官延誤的違失,遲至2017年2月14日才發函給高檢署,由高檢署檢察官於同年月17日,向高等法院聲請裁定,高院於2017年3月1日裁定他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彭認為,新竹地檢署遲延公文長達4個月,害他多執行強制工作4個月,並使本刑延後執行,侵害其人身自由,請求新竹地檢署國家賠償60萬元。
新竹地檢署抗辯稱,高檢署刑罰執行手冊內規定聲請免予強制工作的部份,並未規定辦理時限,書記官遲發函文與彭男主張的損害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承辦書記官涉及不當積壓公文,己被新竹地檢署懲處,參酌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規定,關於保安處分案件聲請,應於檢察官收卷的隔天起10日內辦理,書記官涉有違失,彭男主張有理由;不過,彭男聲請此國賠案,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請求權時效,因此判彭男敗訴。彭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認為,新竹地檢署因所屬書記官遲誤發函文,導致彭男延後停止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開始執行本刑,侵害彭的人身自由,另外,彭男雖知悉公文被遲發一事,有權聲請國賠,但無法確定應賠償機關,認定其國賠請求權時效尚未逾越法律規定,改賠新竹地檢署應國賠36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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