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弊案判刑仍參選校長 全教產質疑澎湖縣政府包庇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發聲明,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今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發函宣示許有志仍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質疑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圖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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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發聲明,理事長林碩杰表示,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於今(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仍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質疑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卻管不到。
林碩杰表示,全教產接獲會員檢舉指,澎湖縣西嶼鄉外垵國小於109年辦理該校視聽教室樓地板新建工程,當時第2次營繕小組會議時,刻意決議把這個工程分割為木作舖設及塑膠地磚兩項工程施作,以達到每項工程均符合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而不必公開招標,且該校未完成公告招標程序前,就請特定廠商入校施作,疑未依行政程序完成招標,事後才補正程序,遭檢舉送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相關人等均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緩刑。
林碩杰表示,「緩刑」顧名思義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之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但仍為刑事中的有罪判決。
林碩杰指出,「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3年有受刑事有罪判決,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11點也指出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遴選,其已聘任者,應予撤銷聘任;「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10條規定,校長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7條規定受刑事有罪判決者,廢止其資格,但檢視澎湖縣113年各國小校長任期一覽表,可清楚看到西嶼鄉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竟仍有資格參加校長遴選。
林碩杰表示,本案宣判雖未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但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校長許有志教職生涯逾30年,區區13萬元的小額工程招標,卻試圖規避採購法並卸責,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而澎湖縣政府未能依法行政,對於已遭判刑的校長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置,質疑澎湖縣政府是無法做師生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發聲明,理事長林碩杰表示,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於今(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發函宣示許有志仍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質疑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圖由全教產提供)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發聲明,理事長林碩杰表示,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於今(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發函宣示許有志仍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質疑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圖由全教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