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案王」檢察官吳志成起訴無罪率最高 考績吃丙興訟敗訴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檢察官容易當?原任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有「退案王」稱號的吳志成,不滿2019年年終職務被宜檢評定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吳2019年不僅整體辦案成績低於全署平均值,其偵查起訴案經法院判決無罪率,也是全署之冠,職務評定結果於法有據,吳上訴後,最行政法院仍判吳敗訴確定。
吳不僅是2019年,還在2020年、2021年也因起訴案件無罪率最高者,辦案正確率也低於全國平均值等理由,被宜檢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是全國唯一連續三年被評為「未達良好的第一人」,已連續三年考績吃丙,據悉,吳因偵辦案件屢被檢察長、主任檢察官退件,被戲稱為「退件王」;法界透露,考績吃丙約損失2個月的考績獎金,以此計算,若此三案確定,吳恐損失108萬元。至於2020年、2021年職務評定共2案,吳在北高行均敗訴,已上訴三審。
現年67歲的吳志成,是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第28期結業,曾任花蓮、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在法界相當資深,他在連三年吃丙後,已於2022年6月退休。
不過,監察院認為吳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妨礙真實發現,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堅持己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因此通過彈劾,將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案是吳志成不滿2019年的職務評定被評為「未達良好」,經提起復審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評定流於主觀抽象,並無客觀考評,違反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5條規定,要求撤銷。
宜檢細數吳志成2019年辦案相關表現指出,吳辦案成績89.85分,低於全署平均94.88分;辦案維持率90.37%,亦低於全署平均95.26%;再議維持率60%,扣除依職權再議案件的再議維持率僅53.85%,遠低於全署再議維持率92.53%,顯然吳偵查不完備比例偏高,整體辦案表現成績低於全署平均值。
此外,2019年宜檢偵查起訴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人數214人,其中吳承辦的案件占37人,無罪確定率達17.28%,居全署之冠,占比過高,認為吳執行檢察官職務並未致力於發現真實,或兼顧被害人等相關人士訴訟權益。
吳另在2019年檢察官平時考評紀錄表,其辦案品質、學識能力、品德操守和敬業精神等方面,經勾列C級17項次、D級19項次、 E級1項次;且吳辦案有違反正法律程序、結案品質草率情形,經宜檢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職評會)以無記名評定通過,依法行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宜檢職務評定於法有據,判吳敗訴。吳不服,上訴最高行政院。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對外行使職權雖享有獨立性,但對內在檢察體系關係中,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則有服從長官(檢察首長)指揮監督的義務,故關於檢察官個案職務執行事項,得由檢察首長依職評辦法評定判斷是否「未達良好」。
最高行指出,宜檢是依職務評定辦法所定相關程序,參酌吳的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評核項目的平時考評及全面評核結果,以吳2019年偵查結果正確率偏低,及其他個案職務執行上有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等理由,報經法務部核定、銓敘部審定後,評定其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符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判吳敗訴確定。